不宣而战故事

不宣而战

1907年《战争开始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除非有预先的和明确无误的警告,彼此间不应开始敌对行为。警告的形式应是说明理由的宣战声明或是有条件宣战的最后通牒”。按照这条规定,不宣而战在法律上是非法的。

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的共同第2条规定:“于平时应予实施之各项规定之外,本公约适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间所发生之一切经过宣战的战争或任何其他武装冲实,即使其一国不承认有战争状态”。这条规定承认“有战争状态”,并承认不宣而战的事实上的存在。现在,由于战争被视为非法而代以武装冲突,因而,是否有战争宣告就不成为主要问题了。